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颍州区禁燃区经营性燃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及其制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域内严禁销售(含网上销售)散煤。凡销售(含网上销售)散煤的全部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囤积、燃用散煤,一经发现,全部没收,进行溯源倒查。
三、依法严格处罚。对上述违法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颍州区禁燃区经营性燃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政府,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力度,对走村串户、游击兜售散煤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农村居民已储存的散煤,采取清缴措施。
五、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对违法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等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55812315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当地乡镇政府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