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赵厂长
电话:0371-62568204
手机:13513713999
微信:13333813338
QQ:154171496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原梅山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煤球知识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煤球知识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散烧治理的通告

作者:河南煤球 来源:河南蜂窝煤 日期:2020/7/27 11:29:40 人气:148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煤散烧治理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2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燃煤散 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14 号)的实施,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就加强燃煤散烧综合治理,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区域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58 号)划定的区域:西至 昆区昆河槽,北至京藏高速,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旧南绕城公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昆区前口子村,青山区色气湾村、二海壕村、银匠窑村。不含燃煤电厂。各旗县区政府在本通告确定禁止区域外可自行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二、禁止标准

凡不符合国家标准《GB 34169—2017》中无烟1号标准的民用 散煤和国家标准《GB 34170—2017》中型煤1号标准的民用型煤属禁止范围,下称非清洁燃煤。

三、禁止内容

(一)禁燃。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生产经营、 生活活动禁止燃用非清洁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非清洁燃煤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销售非清洁燃煤。

(三)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非清洁燃煤。

(四)禁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禁止区域内运输非清洁燃煤。

四、工作措施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 位要认真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燃煤 散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14 号)要求,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广大居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燃煤散烧治理工作,为打赢污染防 治攻坚战做出应有贡献。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区(旗、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防联控机制,注重从末端防范非清洁燃煤进村入社、监控违规贩卖存储使用非清洁燃煤的行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居民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对目前居民在禁止区域内已储存的非清洁燃煤要采取回购、 置换等办法妥善处置。

(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常态化开 展禁止区域内非清洁燃煤管控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贩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每次100元奖励,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重奖。1.无证、流动燃 煤销售点举报电话 12319(城管执法部门);2.在禁止区域内固定 销售或向禁止区域内贩卖非清洁燃煤举报电话 12315(市场监管部 门);3.向禁止区域内运送非清洁燃煤举报电话 5180800(公安交 管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来源:九原区政府办九原发布责任编辑:周蕴



郑州鸿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是河南省官方授权合法煤球厂,专业加工销售神烨蜂窝煤煤球洁净型煤环保煤球包装煤球等各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煤制品,欢迎咨询:赵厂长1351371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