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煤散烧治理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2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燃煤散 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14 号)的实施,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就加强燃煤散烧综合治理,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区域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58 号)划定的区域:西至 昆区昆河槽,北至京藏高速,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旧南绕城公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昆区前口子村,青山区色气湾村、二海壕村、银匠窑村。不含燃煤电厂。各旗县区政府在本通告确定禁止区域外可自行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二、禁止标准
凡不符合国家标准《GB 34169—2017》中无烟1号标准的民用 散煤和国家标准《GB 34170—2017》中型煤1号标准的民用型煤属禁止范围,下称非清洁燃煤。
三、禁止内容
(一)禁燃。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生产经营、 生活活动禁止燃用非清洁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非清洁燃煤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销售非清洁燃煤。
(三)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非清洁燃煤。
(四)禁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禁止区域内运输非清洁燃煤。
四、工作措施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 位要认真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燃煤 散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14 号)要求,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广大居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燃煤散烧治理工作,为打赢污染防 治攻坚战做出应有贡献。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区(旗、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防联控机制,注重从末端防范非清洁燃煤进村入社、监控违规贩卖存储使用非清洁燃煤的行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居民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对目前居民在禁止区域内已储存的非清洁燃煤要采取回购、 置换等办法妥善处置。
(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常态化开 展禁止区域内非清洁燃煤管控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贩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每次100元奖励,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重奖。1.无证、流动燃 煤销售点举报电话 12319(城管执法部门);2.在禁止区域内固定 销售或向禁止区域内贩卖非清洁燃煤举报电话 12315(市场监管部 门);3.向禁止区域内运送非清洁燃煤举报电话 5180800(公安交 管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来源:九原区政府办九原发布责任编辑:周蕴